自從今年強制性規范《工程勘察通用規范》生效以來,“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就進入了強條,見規范2.0.1條5款。這就需要對其進行充分的認識,并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 雖然這個強條,在《通用規范》出來之前,已列入了強條,但很多同志還不清楚怎么評價,或評價的牛頭不對馬嘴,現對該條款進行探討,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首先,我們得了解什么地質條件能造成風險。地質條件很多,包括地層巖性、構造、特殊巖土、不良地質,能造成風險的地質條件可能只是一種,如斷層、滑坡、巖溶等不良地質體,或膨脹土、黃土等特殊巖土,也可能是地質條件的組合,如土巖二元結構、上土下砂二元結構土體、或軟硬相間的巖層等。這就需要充分認識場區的地質條件,要從全局認識,不能以偏概全,比如場區局部存在軟土,或根據設計情況施工時挖除了該層軟土,還對其進行評價就不是很合適了。 其次,要知道造成什么樣的工程風險,并針對風險進行評價或提出防治措施。比如:場區設計有地下室,就要考慮是否存在特殊巖土對邊坡的影響,若基巖埋深較淺,就要量測基巖產狀,弄清楚是順向、逆向、斜交坡,若基坑深度較大,就要考慮土或巖組合的問題、土巖界面的問題等,就要有針對性的進行評價,提出放坡、擋墻、地下連續墻、排樁等支護措施。若擬建筑物采用樁基,就要考慮膨脹土、軟土、填土等產生負摩阻力的問題,或基巖破碎、巖溶對設計樁長的影響。若采用淺基礎,就要根據是否存在采空、巖溶或土洞,考慮地面塌陷。場地整平形成的邊坡,可產生滑坡等工程風險。所以每個場地有每個場地的問題,要具體場地具體分析。 地質情況是千變萬化的,雖同一沉積類型總體可控,但具體個體都有其各自的特點,如相鄰場地同是Q2地層,可能分屬河湖邊緣相沉積和陸相沉積,沉積的土層亦就存在不同,這邊可能包涵含礫粘土或含粘土礫石夾層,另一邊可能純為粘土。所以不能生搬硬套,要靈活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