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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什么叫水平衡測試?
        A:水平衡,是指以用水戶為對象的水量平衡,即該用水戶各用水單元或系統的輸入水量之和應等于輸出水量之和。水平衡測試,是指對用水戶內部用水單元和用水系統的水量進行系統的測試、統計、分析得出水量平衡關系的過程。
        Q:什么叫計劃用水戶?
        A:計劃用水戶,是指納入用水計劃管理的用水戶,包括自備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達到管理部門規定標準的單位。
        Q:南京市開展水平衡測試的周期要求是什么?
        A:計劃用水戶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其中市級及以上重點計劃用水戶和年用水量12萬立方米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創建市級節水型載體的用水戶原則上應當提供12個月內的水平衡測試報告書(表);市級節水型載體復核時應提供有效期內的水平衡測試報告書(表)。
        Q:南京市開展水平衡測試的依據是什么?
        A:《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重點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其他計劃用水戶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劃用水戶超計劃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應當進行水平衡測試或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用水審計,并對存在問題予以整改。
        《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年取水量十萬噸以上的單位應當開展水平衡測試,加強用水管理,減少漏損,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平衡測試的技術指導和節水示范推廣工作。
        Q:開展水平衡測試執行的標準規范是什么?
        A:南京市開展水平衡測試應嚴格執行《企業水平衡測試通則》(GB/T12452)、《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24789)、《公共機構能源資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GB/T29149)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現行國家和省、市相關用水定額。
        Q:開展水平衡測試編制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A:用水戶開展水平衡測試時,應當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或者水平衡測試報告表。對于以下兩種情況,用水戶可以編寫水平衡測試報告表:
        (1)用水結構簡單,且年取用水量滿足地表水10萬立方米以下、淺層地下水1萬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20萬立方米以下;
        (2)水平衡測試有效期內未出現生產規模、工藝變化,用水情況變化不大。
        Q:哪些情形應當立即開展水平衡測試?
        A: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當及時進行水平衡測試,制定節約用水方案和措施:
        (1)用水戶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或者產品結構、生產工藝、水處理及循環水設施發生變化導致用水量變化的;
        (2)超計劃用水30%以上的;
        (3)其他依法需及時進行測試的情況。
        Q:用水戶如何開展水平衡測試?
        A:水平衡測試可以采取用水戶自測和委托測試兩種方式進行。自測是指用水戶自行組織測試工作;委托測試是指用水戶將水平衡測試工作委托給專業測試技術服務機構(簡稱“測試機構”)進行。
        Q:用水戶開展水平衡測試有什么前提條件?
        A:開展水平衡測試的用水戶應當按照國家規范完善用水計量設施,其中工業企業的次級用水單位水表配備率應不低于95%,主要用水設備的水表配備率應不低于80%;公共機構的次級用水單位水表配備率和主要用水設備的水表配備率應不低于85%。
        Q:成立水平衡專業測試技術服務機構有什么要求?
        A:水平衡專業測試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配備必要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定合格的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此外直接從事水平衡測試的人員應當具備節水管理、排水和專業測試、分析技能,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測試機構應當獨立開展工作,確保水平衡測試數據和信息真實、準確,結論客觀、公正,并對用水戶的信息具有保密義務。
        Q:用水戶在水平衡測試中需要進行哪些配合工作?
        A:用水戶應當配合測試機構開展水平衡測試,并按照內容和時間等要求提供人數、產品、規模、工藝流程圖、供排水管網圖、水表配備情況以及近三年用水情況等基礎資料。
        Q:水平衡測試報告書(表)需要審核嗎?
        A:用水戶在水平衡測試完成后,應當向其計劃用水管理部門(用水戶無計劃用水管理部門的,可向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范的水平衡測試報告書(表),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水平衡測試報告書(表)進行備案或審核,并反饋必要的修改意見。
        管理部門審核發現水平衡測試工作涉及弄虛作假,或者有用水單元測試漏項、用水單元劃分有誤、測試時段選取不當、數據采集錯誤等原則性問題的,應當通知用水戶進行重測;連續兩次審核不通過的,管理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進行通報。
        Q:水平衡測試結果有何用處?
        A:用水戶應當根據水平衡測試結果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對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有效整改,提高用水效率。經測試,用水戶有不符合節約用水要求的,管理部門應當要求用水戶限期整改。通過審核的水平衡測試結果,可作為年度用水計劃和用水定額修訂的依據。
        Q:未按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有何影響?
        A:《江蘇省節約用水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計劃用水戶未按照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江蘇省計劃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計劃用水戶未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的,管理機關在核定用水計劃時應當適當核減其用水計劃。
        《南京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非居民用戶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接受用水審計的,不得增加定額或者計劃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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